【答案】为了发展中哈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双边合作,进一步提高合作科研的水平和效益,扩大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,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哈

返回首页智慧树时间:2022-11-15 10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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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发展中哈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双边合作,进一步提高合作科研的水平和效益,扩大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,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科学部于2010年在阿斯塔纳谈判签署了《教育合作协定》,协定第8条明确该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,协定一式两份。每份均用中文、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,其中俄文文本为作准文本。关于该协定的谈判、签署,根据我国《缔约程序法》及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》,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?

A.若中哈两国教育部对该协定中某一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,中方只能以哈萨克文本解释,哈方只能以中方文本解释

B.若教育部长亲自谈判签署该协定,其全权证书可由外交部长签署

C.若教育部派出本部门官员谈判签署该协定,该谈判代表的全权证书应由外交部长签署

D.该协定不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,我国对外签订的条约或协定都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

正确答案:B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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